“托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128241号“托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30号

       

      申请人:张伟堂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8241号“托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01374号“托尼比萨及图”商标、第24382699号“托托尼”商标、第29018502号“托尼尼TUONIN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