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业WEIYE TIMB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4963086号“伟业WEIYE TIMBE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73号

       

      申请人:上海骏家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3日对第4963086号“伟业WEIYE TIMB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伟业WEIYE TIMBER及图”的英文翻译为“伟业木材”,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伟业”。“伟业”的含义是“伟大的业绩”,是商业领域的通用词汇,已在各个行业被多家企业作为商号或商标使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2、被申请人利用争议商标恶意打击竞争对手,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将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含有“伟业”文字的企业名称查询结果;
      2、含有“伟业”文字的商标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并非行业通用词汇,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被申请人自争议商标注册至今,对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争议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3、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合法性,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被申请人介绍资料;
      3、被申请人及其“伟业牌”、“伟业”商标获奖证书;
      4、“伟业牌”、“伟业”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5、被申请人“伟业牌”商标专用权遭侵害的情况说明;
      6、深圳市工商局宝安分局出具的打假证明。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刨花板;人造板;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细木工板;集装箱专用胶合板;镶饰表面的薄板;竹地板;木材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0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4年0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分别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我局认为,1、申请人仅凭含有“伟业”一词的企业名称、商标查询结果不能证明“伟业”已经成为商业领域的通用词汇。争议商标整体组合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2、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另,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理由不属于我局评审案件审理范围。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