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2526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52号
申请人:泉州市铭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海蓝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2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是由第23820519号图形商标延伸过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4627号“非极限F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其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品牌的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相关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