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836889号“德教仕Dejiao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53号
申请人:张立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6889号“德教仕Dejiao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不会造成错误认知,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德教仕”、拉丁字母组合“Dejiaoshi”及图形组成,整体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教士”,即基督教的传教人员。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啤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