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757566号“南山客 农家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56号
申请人:李开盟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7566号“南山客 农家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94168号“满利来餐饮 南山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及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顾问、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南山客”,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