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牙科perfectden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85423号“完美牙科perfectden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23号

       

      申请人:罗巧玲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5423号“完美牙科perfect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23837号商标、第22209043号商标、第23923731号商标、第23923044号商标、第18280246号商标、第254112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及宣传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含有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完美”,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疗养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休养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二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