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49367号“巽 巽寮湾 XunLiaoBa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39号
申请人:惠东县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9367号“巽 巽寮湾 XunLiaoB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6288号“巽寮湾 SL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经过撤三程序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886985号“巽寮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运营并管理的知名旅游度假区名称,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应予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流程;政府文件;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设计说明书;景区介绍及相关视频;荣誉证书;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职业再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不同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晚于引证商标二申请时间,但早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时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对驳回决定中适用的法条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