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220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71号
申请人:南京博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2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5455号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