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56945号“井冈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61号
申请人:江西大井冈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6945号“井冈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申请人已有在先类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井冈”意指井冈山,井冈山是我国著名的革命历史圣地,素有革命摇篮之称,申请人将含有“井冈”文字的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