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868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85号
申请人:重庆广集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6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2139号商标、第10950895号商标、第29447950号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