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83796号“KM L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51号
申请人:陈贤哲
委托代理人:曲靖市智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3796号“KM 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83365号“K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32003号“K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95148号“K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856589号“KM KILO KM&METERS SKANDINAVI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KM”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含“KM”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