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5636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779号
申请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瑞方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3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3537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20年1月6日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文健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