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53617号“UNI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00号

       

      申请人:尤尼森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3617号“UN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7102号“UN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没有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9359号“UNISON”商标、第29185545号“一致 YI ZHI”商标、第5502620号“Unison”商标、第7236666号“UNISON”商标、第13033628号“优尼森 UNYSON”商标、第9797429号“优力胜 UNISUN及图”商标、第18450858号“Uvison”商标、第3697745号“UNION及图”商标、第5994559号“UNION”商标、第29400846号“UNISOC”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申请人即将对引证商标一、六、七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关于引证商标四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七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在“视听教学设备”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1期《商标公告》),在前述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在“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
      2、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属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电线;电容器;传感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核定使用的“来电路线;电缆;集成电路;控制板(电);调压器;计量仪表;备用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UNISON”可译为“一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五、十一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