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FS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1765号“LYFS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96号

       

      申请人:艾美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1765号“LYFS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删减后的商品为“人用药物制剂;兽医用药物制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可被接受,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