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2252号“Blau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97号
申请人:布劳尔世界时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2252号“Blau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23240号“Bla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2261号“BLAZER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28741号“刀锋战士 BLA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31003号“BL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30945号“BL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78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五初步审定公告日均为2019年2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和人造皮革,以及不属别类的这些材料的制品;动物毛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公文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制系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lauer.”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文字“BLAZER”、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英文部分“BLADER”、引证商标四、五独立认读英文部分“BLUER”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鞭子,挽具和鞍具,不包括用于携带体育用品(摩托车设备和头盔除外)或用于摩托车以外的运动的运动包、臀部包和行李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鞭子,挽具和鞍具,不包括用于携带体育用品(摩托车设备和头盔除外)或用于摩托车以外的运动的运动包、臀部包和行李包”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其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