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67079号“HEN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10号

       

      申请人:沪东重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7079号“HEN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544458号图形商标、第14048234号“冰邦科技及图”商标、第28706049号“美团生活费及图”商标、第29325173号图形商标在要素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