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36161号“蒸烩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49号
申请人: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产力(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6161号“蒸烩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蒸烩煮”并非固定搭配词语,是臆造词汇。申请商标与 申请人字号一致,已具有良好商誉,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联系起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审计报告、荣誉、资质证书、产品销售发票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蒸”、“烩”、“煮”均为常用食品烹饪方法。申请商标“蒸烩煮”为纯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