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6056407号“伊曼东北大板”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37号
申请人: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绍兴伊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4日对第16056407号“伊曼东北大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45284号决定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683期《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