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657477号“慕茗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06号
申请人:上饶市广丰区慕茗居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57477号“慕茗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34337号“慕茗茶道”商标、第11522907号“慕名”商标、第4706770号“慕名”商标、第4809246号“慕茗轩”商标、第6449522号“慕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取得公众认可,若不予注册将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慕茗居”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慕茗茶道”均包含汉字“慕茗”;与引证商标二、五汉字“慕名”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