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803973号“郑氏舞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55号
申请人:郑仲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3973号“郑氏舞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1564号“郑氏大讲堂”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注册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放弃在流动图书馆、演出制作、演出、音乐主持服务、体操训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其余复审服务与第23338525号“郑氏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流动图书馆、演出制作、演出、音乐主持服务、体操训练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乐园等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