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90502号“0-6 右脑教育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18号
申请人:北京斯佩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0502号“0-6 右脑教育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除右侧文字“右脑教育”外,商标左侧为“IQ”字母组合而成的艺术化图案,并在内部印有“0-6”字样的数字区间。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表达为“智力开发期0-6岁”。申请商标组成元素众多,具有显著性,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文化宣传照片、 展会参展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由艺术化的“IQ”、“0-6”及汉字“右脑教育”等要素构成,易被相关消费者识别为“针对智力开发期0-6岁儿童的右脑教育”,作为商标使用,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使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不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