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狼BeiJiL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48725号“北极狼BeiJiL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87号

       

      申请人:林炳奇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8725号“北极狼BeiJi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放弃在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第12116450号“北极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82467号“北极狼”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0276号“北极狼BEI JI 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注册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原驳回通知书中对该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汽车灯、灯泡、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热水袋、电靴等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灯、灯泡、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