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洋河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8175507号“桑洋河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0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沙城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75507号“桑洋河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17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予以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撤销复审商标理由不成立,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发送证据交换通知书,其中包括: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据;
      2、销售发票;
      3、带有复审商标的饭店照片;
      4、订餐卡名片制作收据及订餐卡、菜单制作收据及菜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形成时间未在2015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部分证据涉嫌伪造,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印件):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怀来县荷芳苑休闲餐厅工商信息查询、大众点评网中关于荷芳院的相关介绍及消费者评价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鸡尾酒会服务;汽车旅馆;酒吧;茶馆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中的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证据4均系单方证据,证明力较低。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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