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惠divine trust in every bi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8793435号“缔惠divine trust in

    every bi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5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帝斐馜巧克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南华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8793435号“缔惠divine trust in every 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00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使用多年的商标,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3日创建了美圣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持续对其商品进行宣传及销售,且被申请人商品在苏宁易购、京东等大型购物平台均有销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及被申请人微信有赞商城商品销售证据;
      2、搜索引擎中关于“divine美圣美国无花果干”相关搜索结果截图;
      3、京东商城海囤全球、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关于被申请人商品销售截图;
      4、推广服务协议及支持协议
      5、销售合同、送货单、汇款凭证等;
      6、参展合同及参展照片;
      7、广告宣传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未经公证、或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形成、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与2010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巧克力酱;巧克力;甜食;馅饼(点心);果馅饼;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4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复审商标由汉字“缔惠”、英文“divine trust in every bit”及图形构成,系图文组合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7系单方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低;证据2、证据3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证据5、6形成地域非中国大陆地区,且在案证据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可可制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