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762836号“Re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604号
申请人:保利沃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宇晨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62836号“Re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8838434号“JN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30935号“雷澳Reve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26084号“Reve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984165号“rever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品简介、商品清单、淘宝店铺截图、专利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商标由英文“Rever”经图形化设计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