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5624447号“名气MQ”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29号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顺德优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佛山市顺德区优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对第15624447号“名气M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名气”是申请人迎合市场需求,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推出的新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等厨电产品品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99245号“名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43557号“名气M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复制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而在其他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诸多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明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2、引证商标一、二注册及转让证明;3、“名气”产品专卖店照片、广告宣传资料、参展照片、经销合同、报纸报道;4、验资报告;5、申请人公司章程修正案、企业变更登记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正常的使用目的而独创,其注册未摹仿他人商标,不具有恶意性,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名气”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书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优雪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7年5月28日刊登在第155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顺德优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7类、第11类、第20类、第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雅兰士YALANSHI”、“SIMOEOMS”、“欧运意”、“雅厨欧派YACHUOUPAI”、“欧派爱家 OPAIAIJIA”、“万宝和”、“奥克琪”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2813623号“名气邦厨”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材料、报纸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对其“名气”商标在厨房电器商品上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使用。本案争议商标“名气MQ”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名气MQ”文字构成相同,且考虑到被申请人第12813623号“名气邦厨”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被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其次,依据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雅兰士YALANSHI”、“SIMOEOMS”、“欧运意”、“雅厨欧派YACHUOUPAI”、“万宝和”、“奥克琪”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书中并未对其上述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