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25598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98号 - 申请人:益生菌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55985号“PROBIOTICS

    AUSTR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98号

       

      申请人:益生菌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5985号“PROBIOTICS AUSTR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7886号“PROBIO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06833号“SHUNWANG GAME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53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9864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AUSTRALIA”仅表示申请人真实所在地的作用,其整体亦已形成区别于国名的其他含义,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AUSTRALIA”的中文含义为“澳大利亚”,其仅起表示申请人真实所在地的作用,且申请商标整体亦已形成区别于外国地名“澳大利亚”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PROBIOTICS”与引证商标一英文“PROBIOMIC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及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