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8651303号“阿基米德 ARCHIMEDE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基米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柠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51303号“阿基米德 ARCHIMED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32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一至在使用中,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撤销申请人商标存在恶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商标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许可授权书;
2、产品销售合同;
3、产品销售税务发票;
4、申请人软件研究及产品介绍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合同及相关票据;
6、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9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科研项目研究;测量;化学分析;物理研究;服装设计;建筑学;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8月08日至2018年08月07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所有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北京东方德兴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产品销售合同仅能证明其在调压阀、数字显微维氏硬度计等商品上的销售情况,其中购销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故,其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其中体现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不类似;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其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6中体现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不一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