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胜客 宅急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31113号“必胜客 宅急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134号

       

      申请人: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1113号“必胜客 宅急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3442417471789号“宅急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2947705号“宅急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264630号“宅急送KF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03608号“宅急送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类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延续。此外,“宅急送”已成为运输行业的通用词汇,任何主体都不应对其享有专用权,并且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标志性图案帽子图形和显著文字“必胜客”,足以指明服务来源。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申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商品包装;货物递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运输;商品包装;包裹投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