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2325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86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新金三角鞋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23255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1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新金三角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2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86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手套;帽;袜;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通过受让取得,自取得之日起一直连续使用,现提交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许可合同;
      2、产品部分销售单及相应托运单据原件;
      3、往来账款历史明细;
      4、店铺图片;
      5、网络平台首页截图;
      6、商标许可人微信个人信息页面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公证书原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8、转让合同、商标信息打印页、商标资料;
      9、品牌鞋服工厂店、品牌旗舰店照片;
      10、产品包装盒实物照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金航线制衣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手套;帽;袜;鞋商品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予以核准注册,后经美国金盾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及百兽鞋业有限公司(共有商标所有人)于2017年1月20日经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07月06日至2018年07月0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可以证明原商标所有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唐德福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其体现商标为“金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8仅能体现复审商标转让情况及商标信息;证据7购销合同形成时间在规定期间内,商品内容为“皮鞋”,且体现复审商标,其与发票相对应,加之申请人提交证据3、4、5、6、9、10相互佐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鞋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手套;帽;袜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有效使用不可视为在与其不类似的复审商标使用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