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947959号“WORLD JOURN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49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947959号“WORLD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8179号“TRBJ WORLD TOUR FASHION FOR THE SEN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82559号“E·LAND world 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61699号“Wan迪电源Wan Di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900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89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未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亦未处于转让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现金收讫机;声音复制器具;动画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遥控装置;动画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现金收讫机;声音复制器具;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WORLD JOURNEY”与引证商标一独立显著认读文字“WORLD TOUR”、引证商标二独立显著认读文字“world TOUR”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同时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调节装置”复审商品 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