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584527号“PARDO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76号
申请人:玛索尼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84527号“PARD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娱乐服务;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录音棚服务;音响设备出租;录音制作;音像录制服务;摄影;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教育服务”等其余服务申请复审。在“商业教育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78753号“鹦鹉娱乐 PARROT 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19895号“鹦鹉PARR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01262号“Parr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076481号“PARR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34862、18434864号“PARROT 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商业教育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服务已在审查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关于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已初步审定的“健身指导课程;玩具出租”服务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声明放弃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娱乐服务;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录音棚服务;音响设备出租;录音制作;音像录制服务;摄影;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教育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评审。
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教育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运输;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教育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