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6008299号“EQOfluild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70号
申请人:依酷澳流体管道及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宁波艾柯派普气动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对第16008299号“EQOfluil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EQOfluilds”是申请人在先创立并使用的商标和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号和商标就已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宣传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商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曾分别与申请人同时参加了2013年德国汉诺威国际工业展览会及2014年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且均在同一展厅,被申请人作为关联公司必然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其在类似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三、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及主要内容中文翻译;
2、申请人参加2013 年汉诺威国际工业博览会的参展合同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参加2014 年澳大利亚悉尼国际机械制造周展览会的资讯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参加2014 年第9 届印度国际机床展览会AMTEX 的资讯及其中文翻译;
3、汉诺威米兰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发送给申请人的其参加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所产生的账单、追加账单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在参加2014 年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前所使用的宣传演示文稿及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申请人参加2014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的申请表和其与举办方签署的参展合同以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参加2014 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的东七馆的结构图及中文翻译以及展会照片;申请人发送给货运公司的关于运送参展货物的空运单、货运公司发送给申请人的运送参展货物所产生的账单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参加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的货物清单及其中文翻译;申请人官网关于申请人参加2014 年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的资讯以及成功参展的新闻及其中文翻译;
4、百度百科、百度文库等互联网络对上述展会的介绍;
5、申请人官网相关报道;
6、申请人“EQOfluilds”商标在西班牙的注册信息及主要内容翻译;
7、被申请人信息介绍、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信息介绍;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打印页;
8、2013 年德国汉诺威国际工业展览会国际压缩机参展商列表及其中文翻译;
9、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亚洲)举办方出具的关于2014 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的初步参展商列表及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互联网登载的 2014 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参展商名单;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宁波艾帕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管道用金属夹;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管道;金属管;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金属支架;紧固管道用金属环;金属喷头”商品上,后该公司名义变更为宁波艾柯派普气动技术有限公司,及本案被申请人。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参股股东,与被申请人为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流体输送技术及其产品、压缩空气管道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知,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同参加了于2014年10月份在上海举办的2014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且在同一展厅;申请人在参加上述展会时的图片显示申请人参展的为“EQOfluilds”压缩空气及流体输送管路系统及相关管道实物图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其中,“其他关系”是指双方直接商业往来以外的其他关系,其具体适用外延的确定应当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宗旨出发,将因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却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进行恶意抢注的行为均纳入其中予以规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知,申请人参加了2014年10月份在上海举办的2014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EQOfluilds”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压缩空气及流体输送管路系统上的商标;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参股股东,其与申请人共同参加了2014上海国际压缩机及设备展览会,且在同一展厅;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作为上述公司的关联公司且为同行业者,明知申请人已在先使用“EQOfluilds”的情况下,抢先在关联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所属行业内,申请人所称商号经宣传使用在先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在先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EQOfluilds”商标,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构成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理由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