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263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92号
申请人:李桂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63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44474号“量星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09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698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具有一定辨识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卡机、可视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卡机、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辨识度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