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4711137号“MONS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52号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711137号“MON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引证的第4826761号、第4826760号“怪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19年9月27日第1665号、2019年2月27日第163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我局引证的第15211567号、第23209312号“怪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暴红侠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