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78631号“蓝天环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17号
申请人:鸡西蓝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8631号“蓝天环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2593号“藍天 藍天商標專利事務所”商标、第4936227号“蓝天商标专利事务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环保”,指定使用在“科学实验室服务;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文字“蓝天环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藍天”,与引证商标二“蓝天商标专利事务所”均含有“蓝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