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4617870号“阿道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49号
申请人:陈殿松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617870号“阿道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57462号“皆喜阿道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03315号“欣颖阿道芙XYAD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道芙”完整包含于各引证商标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