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ITTLE Luxury for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02689号“THE LITTLE Luxury

    for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045号

       

      申请人:江阴宜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2689号“THE LITTLE Luxury for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0939号“LITTLE”商标、第7899094号“LITTLE77”商标、第9395480号“小D Little D及图”商标、第12999002号“Little 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THE LITTLE”与引证商标二外文“LITTLE”、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外文部分“Little D”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童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裤;童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