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NAS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2398801号“VNAS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5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伍桂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万斯时代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文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98801号“VNAS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40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购销合同及发票;
      3、产品照片。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存在瑕疵、或为自制复印件,且有明显不合理之处。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勇于2013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2018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18年8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5月22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许可晋江劲松鞋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证据2中购销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且金额与发票对应,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实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鞋商品,加之证据3予以佐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服装等其余商品,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