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惠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05659号“每日惠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78号

       

      申请人:雪印惠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659号“每日惠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3042号“每日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在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除牛奶替代品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及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的含义可理解为“每日恩惠骨头”,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牛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