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1099169号“御喜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66号
申请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宾凯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21099169号“御喜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4193935号“御可及图”商标、第15275351号“御可皇茶”商标、第16640757A号“御可奶盖贡茶”商标、第17148984号“御可YUKE”商标、第17157202号“御可皇茶 YUKE ROYAL TEA”商标、第17786596号“御可王茶”商标、第18914112号“御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7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茶;茶味非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植物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均为周敬耀,申请人与该公司为关联公司,具有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御喜茶”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未构成近似,并存于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