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澳康WEIAOK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7318621号“威澳康WEIAOK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67号

       

      申请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莹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27318621号“威澳康WEIAOK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47600号“奥康”商标、第1756967号“奥康及图”商标、第1281071号“奥康及图”商标、第610240号“奥康及图”商标、第953568号“AO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五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损害申请人利益。三、“奥康”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且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申请人维权证据;5、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申请人援引的其他案例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帽、袜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威澳康”、“WEIAOKANG”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文字“奥康”及引证商标五“AOKA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考虑到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鞋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条款,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商号“奥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致损害申请人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损害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