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1847443号“FUEL OFF-ROA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7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杰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恒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和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47443号“FUEL OFF-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04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3月28日至2018年0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MHT豪华铝轮公司在中国的唯一总代理,复审商标品牌轮毂是MHT豪华铝轮公司旗下的一个著名越野车品牌,被申请人通过从申请人手中购买后再在全国进行销售。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商标,不应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判定其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的经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眼查部分介绍;2、大连市沙河口区通通汽车养护中心、大连祯万贸易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相关信息;3、申请人公司地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2、商标使用照片;3、经销合同;4、产品销售、发货单;5、大连祯万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大连祯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6、被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依首次提交顺延):
4、MHT公司产品手册、MHT公司在美国申请FUEL商标的文件、第三方销售平台相关介绍。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阶段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交换和评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14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刹车片;汽车;汽车车身;汽车保险杠;汽车减震器;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轮毂箍;轮辐钳;毂罩”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均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被申请人与上海曼杰汽车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订单未附有发票等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合同中确定的被申请人为买方,非被申请人销售复审商标产品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4中的单据为被申请人自制、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大连祯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