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5006082号“维思通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7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维斯第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施晨旭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源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06082号“维思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21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08日至2018年10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医疗器械和仪器;2.敷药用器具;3.医用诊断设备;4.医用导线;5.镊子(医用钳)”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北京嘉瑞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2、北京嘉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2017年度采购合同;
3、出库单、发票;
4、《中国医疗器械商情》;
5、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依复审证据顺延):
6、被申请人与北京海凭壹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瑞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7、北京嘉瑞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及发票;
8、产品说明书、出库单、出厂检验报告。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200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医用诊断设备;医用导线;牙科设备;医用电极;理疗设备;医用带子;镊子(医用钳);医用垫”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北京海凭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嘉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7中的采购订单、采购合同、出库单及发票可知申请人销售了电极板商品,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8中的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尚可证明被申请人在医用电极板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医用电极板子属于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