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KTER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9672888号“HARKTER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71号

       

      申请人:赫雷费特姆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志刚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19672888号“HARKTER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第1453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复制和摹仿申请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相关信息、裁定书、决定书、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使用宣传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注册,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运动鞋;鞋;帽;袜;围巾;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其分别使用在各自核定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