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371240号“baby 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67号

       

      申请人: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1240号“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6113号“恺乐贝CARE BABY”商标、第6270324号“育儿世家BABYCARE FAMILY babycare fami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学步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