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果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932289号“松果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96号

       

      申请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2289号“松果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9242号“松果”商标、第24911717号“松果”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识别效果、文字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松果果”与引证商标二“松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