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934904号“蜘蛛看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94号
申请人:上海红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4904号“蜘蛛看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126号“蜘蛛”商标、第28095256号“蜘蛛扑克”商标、第19424860号“蜘蛛旅游网”商标、第17010705号“蜘蛛众筹”商标、第19599080号“蜘蛛园”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读音、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并且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从图形到外观与引证商标的完全不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在网络上的广泛宣传和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自期满未申请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稿撰写;娱乐信息;新闻记者服务;娱乐服务;筹划聚会(娱乐);安排和组织大会;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现场表演”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蜘蛛”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中“蜘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