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看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934905号“蜘蛛看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93号

       

      申请人:上海红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4905号“蜘蛛看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127号“蜘蛛”商标、第6379604号“蜘蛛网”商标、第32063989号“蜘蛛网校”商标、第33853881号“蜘蛛直租”商标、第17010706号“蜘蛛众筹”商标、第14149511A号“蜘蛛打工网”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读音、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估价;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分期付款的贷款;抵押贷款”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货运经纪;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蜘蛛”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中“蜘蛛”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估价;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分期付款的贷款;抵押贷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