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363676号“众金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92号
申请人:众金所(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3676号“众金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189214号“金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且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贵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592号)。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确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我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5日